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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
发表于:2008-1-21 14:25:0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专家解读】
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1、书面约定 2、期限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解除限制:以前劳动法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医疗期、不胜任、违纪违法的是在试用期是可以解除的,而新劳动合同法新增几条限制也就是用人单位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与经济性裁员的试用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4、如果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必须解除的需提前3天通知才能得以解除 5、试用期违法约定的,需支付2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应对策略】
1、依法约定试用期限2、可以依照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合理选择合同期限3、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设定,首先录用条件要全面,明确哪些哪些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比如:伪造学历、证书、
简历
;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4、录用条件的设计不得违法,不能有性别等
就业
歧视 5、排除主观判断等因素。
Tags:
新劳动法
新劳动合同法
发布:未知 | 分类:
新劳动法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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