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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 14:23:4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换了……类似这种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一个企业换了总经理,并不能将前任总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废。企业换了负责人,就拒绝承认前一任负责人所签署的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负责人的变化与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另外,企业变更名称也是很普遍的现象,有的企业认为,改了名字之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把以前的合同收回,重新盖章,其实这都是不必要的行为。甚至有的企业以变更名称为由,拒绝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这就是违法行为。当企业变更名称的时候,只需要通知员工,最好以书面的形式:“从某年某月某日起,经过工商部门的核准,劳动合同中原来甲方主体的名称,现变更为××公司。”同理,如果一个员工原来叫张三,突然改名叫李四了,那他也不需要跟用人单位签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协议,只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一下就行了。以后,他就以李四的名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合并与分立时,会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呢?根据我国的立法原理,当若干企业合并成一个单位而原来的单位消失的时候,新的单位必须把原来单位对他人的债权、债务和尚未履行完的合同,全部继承下来。
从另一个方面讲,员工也不能因为所在单位的合并或分立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的合并或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以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转移。如果员工不想在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下去,可以辞职,但没有补偿金。
如果并购的用人单位想重新跟员工签合同,最好的办法就是让用人单位在合并或分立之前,先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补偿金。等资产重组后,重新跟员工签合同,这样就会避免很多麻烦。
假如三个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企业,原来三个企业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其薪酬、福利政策各不相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企业成立以后,要把三个企业之前的劳动合同都承继下来继续履行,这样,新企业就变成了“一企三制”,在管理上很难统一。此时再去整合不同的薪酬、福利政策,其成本是相当高的,因为新企业必须按照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去整合。比如,三个企业原来分别给员工的年假是5天、10年和15天,那么新企业如果还是按照三种标准安排休假的话,企业内部肯定发生矛盾,因为这是明显的不公平。但是要统一的话,若统一成5天,那原来休10天、15天的员工肯定不同意,而且也违反了同他们的合同约定。所以,企业只能改成全部休假15天。
所以,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如果在合并或分立之前,先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重新订立的话,就会一劳永逸,免除了后顾之忧。这好比买房,先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就相当于一次性付清全款。但是企业资金有限,无力支付补偿金,就像买房中的分期付款一样,新企业成立后,要一点一点地付出代价,有时甚至要支付高额的利息。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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