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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9-24 16:49:18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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