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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9-24 16:30:58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在该“通知”有以下几点应引起注意:


    1、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的名称,以此来确定案件的性质,是对民事案件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高度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3、该“规定”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在每部分又分类成具体的案由,合计有361个案由,在此基础上再做更具体的划分。比如涉及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有这些划分和分类。第一部分: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156、侵犯商业秘密纠纷(1)侵犯技术秘密纠纷(2)侵犯经营秘密纠纷(3)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3、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164、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金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65、福利待遇纠纷 。


    4、如是当事人的请求权出现竟合,应以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权来确定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定案由。如是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后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或是变更诉讼请求的,应造成法律关系的变化的,法院应重新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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