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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9-24 16:24:5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员工因上班洗手等三项“违纪”记录遭厂方解雇。 
  番禺区法院公布了这宗劳资纠纷案,判决工厂单方解约依据不足,应依法赔偿该员工8000多元。

  据了解,2001年5月起,湖北籍男子阿华(化名)受聘在广州番禺区旧水坑某电机厂担任模具加工技术员。2003年9月17日,阿华突然收到一份厂方解约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原来,厂方主要依据是他曾有三次“严重违纪”行为:第一次是2002年5月,厂里称阿华“叫人打卡”;第二次是去年4月,厂里指出他“未经批准擅离岗位”,并扣除了他当天离开岗位的工资;最后一次的理由竟是说他“未下班提前洗手”。据了解,工厂频频警告阿华的依据,是该厂分别于2001年6月和2003年9月制定的“厂规”。同时,因“没下班提前洗手”而被炒的该厂员工不止阿华一个。2003年11月,阿华和其他工友将纠纷诉诸番禺区劳动仲裁委,阿华要求厂方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

  今年2月,阿华仲裁获胜,仲裁委裁决厂方须共补偿他近9600元。但厂方不服仲裁结果,旋即向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称阿华曾三次严重违纪,工厂解约没错,并不必赔。番禺法院审理认为,该厂厂规未向阿华公示过,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即便阿华曾因离岗被厂里扣工资,而工厂又拿不出阿华屡教不改的证据,因此,阿华这次离岗不属于“严重违纪”;而工厂称阿华“叫人打卡”和“没下班就洗手”依据不足,故两次警告不能作数。法院认定:工厂单方与阿华解约依据不足,依法应支付阿华各类补偿金共计8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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