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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一副总跳槽被仲裁赔45万元
发表于:2008-9-24 16:19:3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6月初,石狮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了一份仲裁决定,石狮某漂染织造公司副总陈飞鸿
跳槽
行为违约,应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这一事件引起业内关注。
漂染公司:他擅自
跳槽
漂染织造公司诉称,陈飞鸿于1997年到公司工作,从事染整工艺技术工。1999年1月1日漂染公司决定重用陈飞鸿并让其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染整工艺技术及生产工艺部门,双方依法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陈飞鸿于2003年2月
跳槽
到石狮另一漂染织造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副总理及染整技术员。原漂染公司称,陈飞鸿的行为对原公司造成极大的影响和客户流失,造成经济损失73万元人民币。
原漂染公司向石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陈飞鸿退还两个月工资17600元,赔偿合同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仲裁委员会:赔偿45万元2004年6月4日下午,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均派代理人出庭参加了庭审。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陈飞鸿在漂染公司工作,担任染整技术及生产工艺的重要部门,于2003年正月离开,扰乱了申诉方的生产秩序,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陈飞鸿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在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着违约的事实。
石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陈飞鸿未能依劳动合同之约定履行其义务,存在违约的事实,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应支付石狮某漂染织造公司的履行合同违约金10000元,赔偿石狮某漂染织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
陈飞鸿:向法院提起诉讼
石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陈飞鸿不服,于近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飞鸿在起诉状中诉称,2003年2月,他因身体不适向漂染公司提出辞职,漂染公司不同意,同时扣留他2003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他只好离开公司。他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漂染公司从未给他办理过社会保险,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他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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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案例
发布:未知 |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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