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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9-24 16:00:03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因为掌握关键技术配方的员工不辞而别,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日前,温州一民企老板将跳槽的员工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赔330万元的经济损失费。据了解,这起我国目前为止赔偿金额最大的“跳槽官司”已由温州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公司向员工索赔330万元 
 
  2002年6月1日,四川人王新受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总工程师助理一职,月薪为5800元。拥有相关技术能力的王新很快掌握了该公司技术配方的关键之处,而这家公司的老板也对他相当器重。

  2003年1月7日,公司为留住人才,特地和王新签订了一份“技术人员入股合作协议”,约定王新可以技术入股,股额为40万元,将来王新以每年分红的50%折抵资金入股并享受股东分红的权利,合作期为5年。

  2003年7月1日,王新以回家探亲为由向合力公司请了假,此后五六个月没来上班。后经公司调查,原来王新跳槽到温州市扶贫开发区的另一家皮革公司——温州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对此,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将王新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他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0万元。

  员工认为跳槽不违法

  对于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王新认为,他的所作所为并不违法。

  王新和华泰皮革有限公司的法律代理人说,王新与合力公司签订的《技术人员入股协议书》并非是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只有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何来解除劳动合同一说?更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所谓的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了解,王新跳槽的主要原因是王新和合力革业公司签订入股协议后,王新的工资从原来的5800元降至1800元,王新个人难以接受,而年底分红如何尚未可知,所以他选择了离开。

  协议书是否等同劳动合同?

  到最后,这起官司最大的争议点落到了“协议书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上来。

  合力公司的律师认为,王新与合力公司签订的《技术人员入股协议书》是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5年,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王新在尚未与合力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劳动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王新的律师则认为,《技术人员入股协议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浙江天屹律师事物所的金迎春律师认为,协议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协议书只是一种意向性的书面材料,而劳动合同则有规定的格式,所以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对于这件官司,他说,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做到详细、明确,涉及双方违约方面也一定要具体,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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