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9-4 16:40:07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第二章 调解
总体结构:“法”是7个条款,是从第10条到第16条,而“条例”是5个条款,是从第7条到第11条。
第10条:是对调解组织的规定,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设立的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定应有企业、职工代表(或是工会成员)共同组成。在“条例”第7条有相类似的规定。
第11条:对调解员做了一般性的规定。是对“条例”的补充。
第12条规定,新增加内容: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是口头或是书面申请。
第13条。在听取双方意见和陈述后,调解组织应尽量促成调解。
第14条规定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应达成调解协议书。
第15条规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与“条例”第11条规定相一致。
第16条规定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的,一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类似。是新增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