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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泄露商业秘密被判赔偿原单位九万
发表于:2008-9-4 16:15:17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近日,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长春市首例“违约
跳槽
泄露商业秘密案”作出裁决:宋某一次性给付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9万元。
宋某原是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技术处处长、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他在未办理和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2000年元旦前后,该厂销售人员在市场上意外发现,由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FKD-254/91等型号的编码器产品正在市场销售,其样机与该厂生产的ZVZ型编码器系列产品在技术原理和技术性能上是同类产品。后经核实,宋某此时正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ZVZ系列编码器是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于1996年12月研究开发的,该产品1998年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为企业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1999年下半年后,该产品销售额明显下降,原因是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同类产品。
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1992年12月,宋某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15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2月6日,双方又补签了《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宋某未依法与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遵守。
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双方当事人所签《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之约定,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宋某应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1万元;支付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违约金8万元;仲裁费1.4万元由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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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案例
发布:未知 |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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