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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7-2 9:05:2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一个国有企业的员工,他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9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我们企业是老国有企业,已将员工身份改制,例如原先有些年龄大的在公司待较长时间的员工,公司将他们的身份买断,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金后,改成固定劳动合同,有一个部门虽在公司待了较长时间,但是较年轻的员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他们离职时公司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依此类推,请问这部分的年轻员工离职时如何实施补偿金?他给出一种情况,第一,身份买断补偿年限是累计到08年1月1号以后,还是08年1月1号以后,他们公司要实施双重补偿,即要补偿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积累到08年1月以后,也要承担企业不予续约的补偿? 
  
答: 买断身份置换的概念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面从来没有,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没有政策说国有企业的员工身份置换是要补偿的,只有一种情况要给补偿金,在劳动法的时候叫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规定是终止和解除都要给经济补偿金,因此在08年1月1号以后,如果这个公司还在公司继续工作,直到有一天他离开,要看原因,如果他是以解除的方式离开公司的,按照他在08年1月1号以前,加上08年1月1号以后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终止,只算08年1月1号以后到终止那一天所对应的工作年限应该进行给予补偿。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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