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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7-2 9:00:35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主持人]还有一个网友提出来问题,说韩老师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们公司有一千多名员工,今年1月份签了为期一年的员工,对此我们公司解决的对策是,在08年1月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求员工签订比较长的时间,比如5年,但是我们担心,到时候员工不愿意签那么长,只签订一年怎么办?如果2009年全部签无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今后解决劳动成本会大大增加,从公司的角度来讲应该有什么更好的对策呢? 
  
[韩智力] 法律这样定为了避免出现现在一年一签短期合同的情况,像这家企业是一千多人,都是一年一签,尽管实际操作中对员工没有实际的侵害,但是立法者会认为这样短期合同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因此就提出这样一个制度,对公司来说,如果说08年1月份第二次续签的时候,要求和员工签订一个长期的合同,这是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员工应当签署,如果员工不同意签署,用人单位可以有权终止,另行选择新的员工,这个时候新员工第一次签合同,我们建议企业第一次签合同不要签一年,我们认为第一次合同签三年左右比较合适。对今后来说,如果确实已经有很多人续签了两次,或者说干了十年以上,签了无规定期劳动,企业应该加强管理,避免无固定期限变成铁饭碗,如果管理都比较规范,不会造成用工成本增加很多。  
[主持人] 您指的这种终止公司需要给员工补偿金吗? 
  
[韩智力] 终止要给一个半月的补偿金。  >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应对策略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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