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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6-28 8:51:1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本人与公司签的合同为2006年6月到2008年6月,可现在公司以新劳动法为由,要重签合同,即从2008年1月到2011年1月。本来还有半年合同期就满了,结果现在又要重签3年,很不爽。如果不续签,旧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签了,中途违约怎么赔偿?  
请问在法律上是如何解释的!  
    答:这实际是公司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款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因为按照上述规定,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在2008年6月到期后续签的合同,将被视为具有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资格的第一次合同,只要再与公司续签两次合同,就有权利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公司“以新劳动法为由,要重签合同,即从2008年1月到2011年1月”的做法,势必将原应于2008年6月就可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合同的时间,推迟到了2011年1月,无形间延长了两年七个月,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你有权不接受公司的做法而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6月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公司需要向你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即两个月工资)。如果你同意与公司中止原合同并重新签订2008年1月到2011年1月的新合同,并不妨碍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于你与公司不存在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因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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