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6-28 8:50:3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答: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照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本人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则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届时,劳动者如没有违反公司规定行为,则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解聘。
终止劳动合同三种情况应补偿
问:如果劳动合同明年初到期,而公司续签合同条件下降,本人可否拒绝?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而新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单位要补偿员工,除非是单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员工、但是员工不愿意续签的。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