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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6-28 8:50:0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跟单位于1995年1月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高于本市平均工资的三倍。 
    假设在2008年5月单位裁员,那么经济补偿是否应该按2008年前和2008年后分别计算?具体应如何计算?非常谢谢!
    另外, 劳动法规定在裁员时单位应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时间长的员工,这一点具体怎么执行?怎样判断单位解除跟我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再次感谢! 
    答: 
    1、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31日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实际工资×工作年限计算;2008年1月至5月经济补偿按照本市平均工资的三倍×0.5个月计算。 
    2、如果被裁,你可以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依据就是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3、判断是否合理,需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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