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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6-28 8:35:52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因业绩不佳,陈某被单位通知下岗。4月6日,湖北省郧西县一银行与该单位职工陈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郧西法院“该银行与陈某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有效”一审判决。至此,这起长达4年的“下岗纠纷”案件划上句号。  
陈某,女,现年26岁,1991年1月毕业分配到郧西县一家银行工作,先后在该县基层所和分理处工作。她曾获得过系统技能比赛出纳全能一等奖、单指单张点钞三等奖。2002年4月,陈某调到外勤从事收息收贷业务工作。  

2003年1—8月,陈某的存款、收息、收贷工作指标在记录表中均显示为空白。银行认为她工作业绩不佳,常处末位,当年9月经职代会讨论、工会同意,给陈送达了下岗通知。  

2003年11月先后两次给陈送达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因此,陈某于2003年9月下岗在家待岗至今。上述劳动争议经郧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和裁定后,郧西县该银行不服,诉至郧西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郧西县该银行与陈某之间虽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拥有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应具备四个条件:1、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4、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显然,陈某的行为不具备以上任何条件。 

该银行以一个短时间段的业务情况作为衡量员工工作能力标准,终止与陈的劳动关系,既不客观,亦有失公正,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据此判决:撤销该银行终止与陈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该银行与陈某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有效。一审宣判后,该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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