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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6-24 8:50:29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为维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与和谐社会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小时计酬≠钟点工

  钟点工是以小时为计酬标准的一种用工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以小时计酬的都是钟点工。《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此可以看出,钟点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在待遇、保障等方面均有不小的差距。如果劳动者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则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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