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6-24 8:44:33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为维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与和谐社会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里,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无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对一些特定的用工形式,则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对于钟点工来说,即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该约定也因违背前述禁止性规定而应归于无效。
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可以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稍低,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亦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钟点工来说,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而此期间的报酬又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则其合法权益无疑受到了损害,劳动者可主张试用期条款无效,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