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专题首页 | 资料下载 | 新劳动法解读 | 新劳动法案例 | 新劳动法应对策略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新劳动法专题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新劳动法专题站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正文
发表于:2008-6-20 10:01:0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新劳动法17条规定,职工签定合同时要对岗位进行描述,指出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如公司要调动员工,岗位发生了变化,是否要续签合同变更内容。 
公司要是对职工工作岗位进行多次变换,是否合法,公司能否正常对职工进行调动,调动时是否要经过职工同意? 
希望可以准确回答,有依据是最好,谢谢!!!

答: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35条规定得很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话,就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是变更的条件!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可以调动。但要注意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更换工作岗位,这属于依法变更,无需劳动者同意!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昵称:
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不得超过250字.
特别推荐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热门标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电子杂志 | 友情合作 | 网站地图 | 设置[师道中国]为首页
客户服务:0579-82443502 QQ:523655176 电子邮件:sweetsophy27@hotmail.com
Copyright @ 2007-2008  www.bxso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7028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