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6-20 8:32:1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湖北工人张某给雇主刘某打工,但没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为日工资50元还是80元的标准闹得不可开交。记者昨天获悉,认定不签合同的不利后果应该由雇主承担,市一中院判决雇主刘某按照80元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
张某和刘某是老乡。今年3月15日,张某在海淀区常青园路的一工地里为刘某打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打了两个多月工后,张某与刘某发生矛盾,并以刘某拖欠自己工资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庭审时,张某称老板刘某答应过自己,“按大工算,即每天80元的标准支付其工钱”。雇主刘某则称,张某干不了大工的活,只能干小工。双方还口头约定,按每天50元的小工标准支付劳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作为劳务承包人员,其有责任和义务与张某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明确约定张某的工种、费用以及计算标准。现双方在张某的工资标准上产生纠纷,刘某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按照举证规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市一中院判决雇主刘某按照8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刘某2900多元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