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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6-20 8:27:4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昨日,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说,对于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来说,这个月,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机会,否则将可能因此付出高额违法成本。

    补签合同本月是最后期限

    案例:小王是四川来沪的农民工,在一家石材加工企业工作快两年了,厂里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解读:新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免于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在1月份之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无论是不是本市劳动者,只要是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拿上述案例来说,石材加工厂一直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本月过后还不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起,就应该支付小王两倍工资了。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满十年”须签无固定期合同

    除了少数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大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新法实施后面临的是如何正确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更是广受关注的一个焦点。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职工反映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作出了分析。

    ■案例:李先生在一家化工企业连续工作已超过10年,先后与单位签订过几份2年期、3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元月10日,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元月8日,公司表示,不再与老李续签合同。人事经理说,新法实施后,第一份劳动合同都可以终止,老合同当然可以终止。而且,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老合同老办法,所以,只要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老合同到期就可以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的表述:“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解读: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单位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单位应当与老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说的只是老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与合同终止毫无关系。如果老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经满10年了,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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