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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6-20 8:26:48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者们,可能没有想到,这部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在正式实施前,却成了伤害劳动者的直接原因。”一直关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知名律师周翠丽说。

    “有进展了,公司已经给我们发了职工分流安置宣传材料。”电话那头,韩大年(化名)的语气有些着急。通话的时间是12月4日。

    与一周前不太爱搭理记者相比,他现在的态度显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按韩大年当时的话说,他生活很简单,靠熟练技术和踏实劳动吃饭,不知道“华为事件”,“跟我好像没有啥关系”。

    但一周后,他发现,自己错了。

    在职职工全部解除合同

    12月3日,韩大年所在的公司——安徽华源发展公司(即原国企安徽纺织厂)向职工发放“分流安置工作宣传材料称,所有在职职工一律解除合同,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继续聘用的职工,则与新企业(华润公司,即华源公司的重组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风生水起。

    “按工龄算,每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到1000块吧。”韩大年说,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有20多年工龄的他,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只能得到2万多元补偿。而未来,他不知道会是什么样,下岗还是继续工作?他有些慌张。

    而一个月前,有华源公司职工在网上发帖,批评华源公司借国企改革之名,通过身份置换、买断工龄,以极低的补偿金和补助费“打发”老员工,回避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不过,华源公司政治部谢部长不这样认为。公司此时推动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与《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并无直接关系。“公司改制从今年上半年就在进行,现在要求职工解除或重签劳动合同,在时间点上纯属巧合。”

    但此说法遭到职工反驳——重组确实早已进行,但分流安置工作“很明显”是抢这时间点。据职工介绍,公司重组方华润公司新建厂房刚刚开工,到竣工投产估计需要一到两年时间。在华润新厂正式投产前,华源公司生产照常,按理说不应该有大动作。

    按照职工们的理解,公司想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重签合同,回避“工龄问题”。来自华源公司内部职工的消息称,目前有职工正通过一些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此事。

    官方被指反应缓慢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者们,可能没有想到,这部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在正式实施前,却成了伤害劳动者的直接原因。”一直关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知名律师周翠丽说。

    “这不是法律的错,企业是在消极执行法律。”北京大学教授、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肖鸣政指出。

    12月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对“重签”行为给出权威定性: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重签”,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我感到很遗憾,在华为事件引起强烈反响甚至相继出现类似事件后,我们迟迟未看到权威部门出面表态,也未看到监管部门及时出面叫停或制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批评有关方面“慢半拍”。

    前述人士称,相关企业行为在社会上产生很坏影响,但直到12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才通过新华社发布了权威的解释,而全总随后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会组织“纠正”企业违法行为,而劳动保障部似乎至今没有正式表态。

    “企业玩小聪明,法律解释反应迟钝,这种现状应该尽快改变。”北京市民方南认为,最有力的改变方式,是尽快出台权威、系统的司法解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陈步雷博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华为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劳动部门也很震惊。劳动部部长田成平在11月2日曾批示一定要严查。但由于原有劳动法立法方面的缺陷,华为规避新法的做法并不违反现行法规,所以劳动部门处境尴尬。之后直到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才对劳动合同的中断续签进行了表态。全总由于没有执法权,其意见仅具有导向作用。

    月中公布实施意见

    陈步雷透露,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已制定完成,将于12月中旬公布。国家立法机关暂时不会作出法律解释,最高法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已进入论证阶段,会在一两年内出台。

    据介绍,劳动部实施意见内容大概有五六十条,是在不超越新《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内对有关规定作出详细解释,有些规定会间接涉及新法实施之前的问题。比如对新法第14条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详细规定;对企业违法中断、解除劳动合同作出具体规定。但对第7章劳动部门执法基本未作解释。

    据介绍,针对反应强烈的“重签”问题,该实施意见规定,凡企业与员工中断劳动合同半年内又重新续签的,视为未中断。

    “新的《劳动合同法》鼓励君子,制裁小人——目的是敦促企业履行自身应尽义务,不能像过去那样为所欲为。不过,企业不必对新法过度担心。”陈步雷博士强调。

    一项“好法”的实施却引出如此风波,给未来立法提出了什么样的经验?陈步雷认为,首先是宣传应加强,其次立法机关应尽早对有关问题作出回应,有关实施意见也应尽快出台。

    “问题的爆发,也与某些地方政府态度消极有关,尤其是广东等私人企业较发达地区;还有一些学者、律师的误导,错误地引导企业进行规避。”陈步雷认为,如果企业违反现行劳动法及有关规章,或者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乃至新法追究违规企业责任。“新法能否取得良好效果,关键要看劳动执法效率,今后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避免劳动执法部门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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