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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6-17 9:21:59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国企固定工可申请赔偿  

  “18岁进厂干活,干到40多岁不要我了,我该怎么办?”42岁的陈女士是广东梅山糖业总公司的老员工,有20多年工龄,今年11月中旬,她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终止合同,陈姐情绪激动地说,和她遭遇相同的工人共有57名,全部是公司的老员工,工龄最短的也有10多年。“公司不要老员工,就是怕签无限期合同。”和陈女士一同前来投诉的几位工友说,糖业公司是国有企业,但终止合同没有给一分钱补偿。 
  “单位也不要我们了!我得过优秀员工的奖励,就因为工龄太长所以被‘炒’!”几名来自东方宾馆的老员工迫不及待地说。 
  记者了解到,该宾馆在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一共40多名员工,工龄最短的也超过了10年,其中不少人获得过“优秀员工”称号。一位姓刘的女士告诉记者,单位某领导曾当众“说我们没做错什么,但明年要实施新劳动法,只好让老员工走人”。 
  接待投诉的专家认为,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的终止行为并不违法,但赶在12月31日前终止和老员工的合同,显然有规避新法之嫌。他建议,国企老员工(1986年9月30日之前进入国企的固定工)可参照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 
1986年后进国企可不补偿 
  在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工作了10多年的张先生12月31日也将失业。“有48个像我一样的员工,在厂里辛苦了10多年,说不要就不要了”。 
张先生无奈地说,续签肯定没希望了,但不拿到一些补偿金,大家觉得太冤枉。“我们和有毒的化学物质接触了10多年,照说研究院也不能这么狠心吧”! 
  记者在咨询现场发现,过七成投诉者都是1986年9月30日后进入国企的,过了年关就要失业,其工龄、年龄、遭遇都十分接近。但遗憾的是,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法规可以保护他们,依据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补偿金,即使在国企,合同到期终止是否由企业支付补偿金,还要以具体年限为准。 
  现场一位专家告诉记者,企业给他们补偿是道义,如果不给,依照年限多数老员工还是争取不到。 
  对此,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表示,劳动部门早已料到可能出现的“12•31”现象,并专门制订了相关措施,目前已送市政府审批。 
 “劝辞”“置换”都是白费心机,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表示 
  先终止合同,将老员工工龄“归零”后续签或串通劳务派遣公司,把劳动用工“置换”为劳务用工的“歪招”没用了!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昨日透露,只要双方事实 
  社保关系一直存在,该员工工龄就不得“归零”。 
工龄是否“归零”要看社保 
  在了解到湛江某公交公司通过违规手法将老员工工龄“归零”的情况后,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现场批示地方工会介入调查。 
  对于无法立即处理的投诉,孔祥鸿表示将把投诉转达到劳动部门,并配合劳动部门制订新法的实施细则,为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谋求法律武器。 
  针对反映较集中的工龄问题,孔祥鸿向记者透露,企业利用“劝辞”或“置换”手段将员工工龄“归零”的招数现在已经行不通了,判断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龄将不再以劳动合同为唯一依据,“只要证实社保关系一直没有中断,这个员工的工龄就不会被‘归零’。”他说,总工会正在参与制定符合广东地区实际的配套法规,届时将有一系列措施保护劳动者权益,让恶意规避新劳动法的企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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