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6-17 9:07:2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关于“员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但是两者在具体规定上截然不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按照这个条款,一个员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愿意续签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问劳动者要续多长时间,劳动者本人也没有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一个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案例1】
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年多,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正好今天他的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按规定,老王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是他想,单位的人肯定知道这条规定,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声明。而单位人事部的同事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五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问:“为什么没给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的人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签法并不违法。”
的确,按《劳动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并不违法。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者的不同在于,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劳动者没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签有期限的合同;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劳动者没有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案例2】
老王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在续订合同的时候,没说要签有期限的合同,也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给了他一年的合同文本后,他就在上面签了字。一个月以后,老王要求单位改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坚持不改。后来,老王没办法,去申请仲裁。到了仲裁厅开庭的时候,仲裁员首先要核实,老王到底在该单位工作了多少年。老王工作十年以上,这是客观事实。接下来,仲裁员核实双方是不是都同意续签合同。这一点,也不存在问题,因为老王已与单位续签了一年的合同。仲裁员接着问单位:“该职工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为什么只签一年的合同。”单位回答说:“我们就想签一年,然后给了他一个一年的合同文本,他也什么都没说就签了,这不是双方达成共识了吗?”
仲裁员又问老王:“你在续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要求单位签有期限的合同?”老王说:“没有,我想单位会和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仲裁员问单位:“员工说的属实吗?”单位也承认老王的话是真的。于是,仲裁员裁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必须与老王签订无固定期的合同。”
点评:从案例1和案例2可以看出,相同的一个签合同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解决法律冲突的时候,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FS:PAGE]
摘自《劳动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