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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6-13 9:39:5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是否应当给于经济补偿? 
我在一单位工作一年,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续签合同了(不用我了),单位是否给我经济补偿。

答: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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