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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6-6 8:55:23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法条回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实务操作关键  

(1)变更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2)注意留下变更的证据。  

◆合理调岗案例  

陈某就职于某工厂﹐2006年3月﹐该工厂因为生产需要﹐将陈某从同一车间A生产线调至B生产线﹐其薪资待遇﹑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更。陈某并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岗﹐工厂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计大过一次的处理决定﹐陈某不服﹐以变更劳动合同未与其进行平等协商为由﹐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该工厂对陈某的调岗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案例分析﹕  

案例中陈某属于工作位置的变更﹐就好象在同一个办公室中﹐由A办公桌被调到B办公桌一样。所以属于用人单位合理调岗﹐用人单位的利用自己的管理权﹐对劳动者的工作位置作出调整﹐其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案例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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