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专题首页 | 资料下载 | 新劳动法解读 | 新劳动法案例 | 新劳动法应对策略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新劳动法专题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新劳动法专题站 >> 新劳动法解读 >> 正文
发表于:2008-6-6 8:34:05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马千山局长应邀做客《扬子晚报》视频直播室,与网友就今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合同法》进行在线交流。交流中,马千山“以案说法”,省内、南京的网友在线参与,探讨了《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热点问题。

  劳动合同篇

  [现场问答]

  不签合同企业风险更大

  苏州网友高先生提问:我于去年7月到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6日,我以公司未替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缴纳我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

  我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部门支持了我的请求。我想问的是,如果按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解读:对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了很详细的规定。

  首先,企业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履行签约,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解读 | 评论: | 浏览:
昵称:
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不得超过250字.
特别推荐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热门标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电子杂志 | 友情合作 | 网站地图 | 设置[师道中国]为首页
客户服务:0579-82443502 QQ:523655176 电子邮件:sweetsophy27@hotmail.com
Copyright @ 2007-2008  www.bxso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7028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