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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读: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发表于:2008-6-3 8:36:37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
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
就业
服务中心建设有关总是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中都明确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
就业
服务中心托管时,由再
就业
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由再
就业
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
就业
服务中心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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