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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30 8:35:17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



  王某大学毕业后,于2005年9月1日应聘到北京某外资机械厂工作,与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9月1日起到2008年8月31日止。由于王某工作认真、技术过硬,于2006年5月被任命为该厂某车间的技术员。2006年7月,王某得知自己的母校有了所学专业的硕士招生点,遂向单位提出继续考学的请求。经双方协商,单位出具报考证明,但要求王某硕士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随后,王某报名参加了考试,并于2007年5月收到研究生复试通知,但此时机械厂刚好有一条生产线上马,急需技术人员,而王某又是所在车间的技术骨干,所以机械厂与王某协商希望其放弃复试,继续留在单位参加新生产线的调试与生产。但王某认为读研机会难得,不愿放弃。协商未果,王某未经单位同意参加了复试并被录取,录取通知书上要求王某2007年9 月5日到学校报到。2007年7月底,王某报考的学校发函到当地人事局提档时,遭到机械厂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遂于2007 年8月2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厂履行承诺,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学校提档。

仲裁结果

  2007年8月21日,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王某的请求,并裁决机械厂于2007年9月5日前办理完王某的提档手续。

  专家点评

  焦点一:双方是否已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与机械厂是否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就王某考研求学而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则王某在被报考学校录取之后,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当王某所在的机械厂为其出具考研证明时,双方对关于王某的考研问题已经达成合意,机械厂同意了王某报考,就要承担无条件地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撤消。一旦考研成功,王某就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机械厂就有履行事先约定的义务。而之后机械厂以单位新生产线上马,技术人才缺乏为由拒绝王某复试和提档,违反了自己当初的承诺,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仲裁支持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决是正确的。

  焦点二:单位能否扣留劳动者的档案材料?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本案中,王某与机械厂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机械厂应在法定期限内协助其办理提档手续,如果机械厂未及时转移王某的档案,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就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给王某造成损失的,机械厂还要赔偿其实际损失。所以,本案中机械厂不能扣留王某的档案材料。如果此案发生在2008年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本案中的机械厂则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后的15日内为王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不是1个月内,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忠告和建议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一致,但一旦达成合意,就要按照约定办理。当劳动合同解除后,人力资源部门就可以要求员工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退还所有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各种信息资料等。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及时办理员工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的档案材料或者拒绝按期办理,劳动者可提请仲裁,并依据裁决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往往还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信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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