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促进法》以及配套法律《
就业服务与
就业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
招聘信息中工资标准必须明示”、“‘薪酬面议’、‘底薪+提成’等字样不得出现”……这些规定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薪水更加透明。
与劳动者的欣喜不同,不少用人单位却认为薪酬标准属公司机密,不应公开;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也让“明示出来的工资”难以实现。
新法影响
“工资”不再“面议”
上午,石市人才交流中心的电子大屏幕前坐着数十位
求职者,有的还不时在本子上记录着。大屏幕上滚动的
招聘信息都明确标注着
招聘岗位、
招聘人数和岗位薪酬。
元旦后首次走进交流中心的张肖,心里很是豁亮。他说自己已半年没进过人才市场了,看到
招聘单位将薪酬如此透明地公布出来,感觉很是安心。
招聘信息严格把关
石市人才交流中心主任王君亭告诉记者,交流大厅平均每天约有150家
招聘单位,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天都会举行
招聘会。今年1月2日“开张”以来,
招聘信息都很规范。
“《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促进法》是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于
招聘单位发布的
招聘信息,我们都进行了严格把关,存在薪酬不明、
就业歧视的
招聘信息,一律不得发布。”王主任斩钉截铁地说。
随后,记者又在河北省人才市场和石市高新区人才市场了解到,两家人才市场都对
招聘信息的发布进行了严格把关,统一制作
招聘展牌,对于《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的不合格的
招聘信息,负责人均表示不会发布。
企业应对
禁止“工资面议”引发才市“怪象”
工资标准已经明确写在了
招聘信息上,是不是就表明
求职者能够拿到纸面上的工资呢?
事实并非如此。面对新法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坦称受到了压力,但从内心却认为“薪酬标准”属于企业内部机密,公开发布情非得已。此外,如果录用的人工作能力达不到企业要求,企业也难以提供
招聘信息上明示的工资。
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又不能如实公布自己的工资标准,这种矛盾的心理引发了新年才市的几个“怪象”。
怪象1:
“明码标价”藏条件
石市人才交流中心某美容院的
招聘启事上写着:推广主管人员1000元/月等内容。负责
招聘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工资数额做了规定,实际工作
求职者能力不同,同岗不同薪的现象也可能出现,而具体工资数额将在面试时确定。
记者随后调查发现,近半数
招聘职位都有任务量、实习期等隐性条件,真正按标明的工资支付给
求职者的很少。“看似明码标价,实际工资还得面谈,这和工资面议有区别吗?”
求职者李同学抱怨说。不少
求职者都有同感,他们说有些单位标明的工资很诱人,实际是试用后的正式工资,试用期工资一般很低,却不会在
招聘信息上标明。
怪象2:
“月薪面议”巧变身
河北省人才市场昨日举行的日常
招聘会上,某化工集团的
招聘信息非常简短——“
招聘业务员3名,工资每月1200元”。负责
招聘的何女士介绍,原来
招聘采用的都是“底薪+提成”的薪酬形式,元旦之后
招聘信息禁止出现此类字眼,他们只得将信息尽量简化,“瘦身”
招聘出现了。
此外,在一些
招聘会上,“工资面议”、“一经录用,待遇从优”等字样已经不再出现,但有些单位却将“工资面议”换成了“台面价”这样模糊的字眼。
怪象3:
招聘工资大“缩水”
求职者王菁向记者讲述了刚刚遭遇的一件烦心事:她在
招聘会上和某电子公司达成
就业意向,面试结束后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发现,
招聘信息上的月薪1500元变成了1200元。王菁说自己向用人单位表示异议,对方却表示工资以合同为准,如果不接受就走人。一怒之下,王菁离开了这家公司。昨天,王菁又开始了在人才市场寻觅,她说这次一定要多个心眼,“一定要向用人单位问个清楚。”
石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樊士勇表示,用人单位在
招聘时虚报薪酬的现象十分常见,但
招聘信息不是对劳动者的承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很难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怪象4:
工资陷入“罚款门”
“动不动就罚款,我实在受不了了!”李先生向记者抱怨说。他说自己3天前到某文化公司上班,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两天多,就被罚款3次,扣了将近100块钱,这个工作没法干了。”
据了解,李先生的情况并非个案。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在
招聘信息中公布或约定的工资数目,制定名目繁多的奖惩规则,延长劳动时间。尤其是新法实施后,劳动报酬变得更加透明,用人单位会选择用高薪吸引劳动者,之后再以种种理由使工资“瘦身”。
新法困惑
招聘信息无法律约束力
《
就业促进法》以及配套法律《
就业服务与
就业管理规定》规定,
招聘信息中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信息。目前石市范围内的人才市场在对
招聘信息严格把关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无奈。王君亭主任表示,人才市场主管机构没有执法权,即使企业存在违规
招聘或
就业歧视,人才市场也没有处罚权。
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负责人李进学告诉记者,
招聘信息上标明的多是责任工资,可能暗含了一定的任务或工作量,劳动者获得的实际工资一般会低于
招聘信息上的工资。
招聘信息上的信息对用人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作为对劳动者的承诺,劳动者维权必须依靠劳动合同。
权威支招
入职后尽早签劳动合同
樊士勇表示,劳动者在入职后,应尽快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也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
就业机会和公平的
就业条件,不得实施
就业歧视。
企业违规成本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正是这种现状才催生了新法下的“企业怪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刘宾志表示,新法实施以后,一些法律缺憾会逐渐显露。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计划制定相应的解释性条款,以弥补法律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