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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30 8:15:3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集中反映最强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

条,即: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到颁布的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一直是争议焦

点。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但是加重企业

的负担,僵化劳资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而企业则普遍担心,与劳动

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是否意味着“铁

饭碗”时代“回归”?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教授认为,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无固

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其它的地方

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

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

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不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了,企业就得

养着了。


  常凯指出,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

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是降低成本,立法希望引导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因为这种合同从长期看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有价值的,都是有利的。


  常凯认为,企业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理解新《劳动合同法》

是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的立法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国家

的企业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劳动合同形式,这并不是我们的独创。



Tags: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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