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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22 9:59:48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周某在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公司)工作超过十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原告连续旷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周某诉称,其于2007年12月11日因病住院做手术治疗,术后医生在诊断证明中建议全休一周。原告于12月19日将诊断证明交给公司的考勤负责人,并于12月21日正常上班,不存在旷工的行为和事实。

    周某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7条严重违反法规规定,属无效条款。现周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诺基亚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9万余元,并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无效,以及要求诺基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移交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

    此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裁决,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因此没有支持原告的前两项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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