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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22 8:38:2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种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5月9日中新网)
  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这次公布的十四种可以解除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原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公众原以为应该消除的原法中那些“骑墙”模糊字眼,《实施条例》并没有作进一步说明。比如说,前十四种情形的表述中,多处用到程度副词“严重”和“重大”。什么样的才算严重、重大?法律固然有一定弹性,但弹性的空间理应让公众感知得到。

  我们知道,准确性是一部法律真正应用的前提。解决法律纠纷的最好办法不是打官司,而是通过完善的法律,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边界。从眼下来看,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消除这些模糊字眼,才会最大限度消除法律所谓的弹性,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别造成“南橘北枳”判决的尴尬。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解读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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