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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就业协议却没被安排工作
发表于:2008-5-20 9:24:38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签了
就业
协议,去单位报到时却被晾在一边。近日,一大学毕业生持
就业
协议起诉到井陉矿区法院,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案件经过两审,均被判驳回。现正值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关键时期,法官在此提醒:毕业前签订的
就业
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签约须谨慎。
■大学生:签了
就业
协议没被安排工作
小贾(化名)是山西某大学2007年应届毕业生,去年3月小贾与一家单位签订了毕业生
就业
协议书。协议中明确: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2007年5月19日,该单位通知小贾前去报到。小贾报到时,因种种原因未能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仅提供学校的证明。这家单位为他安排了体检和住宿,并宽限三日内提交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但在此宽延期间及其后的时间里,小贾并没能提交上述证件。此后,单位未给他安排工作。
去年年10月,小贾向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单位履行
就业
协议,给予安排工作。
■法院:签
就业
协议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
就业
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
就业
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就业
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
就业
工作中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发出要约,毕业生承诺到用人单位工作,是平等主体间所达成的民事合同。因此,小贾与该单位之间仅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不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小贾报到后该单位接收了小贾,双方已履行了
就业
协议中承诺的义务和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贾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贾不服,上诉于市中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报到后要及时签劳动合同
法官提示:严峻的
就业
形式以及用人单位及
求职
者对
就业
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为双方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据《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是否存在用工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
就业
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就业
协议则同时终止。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Tags:
劳动合同法案例
新劳动法案例
发布:未知 | 分类:
新劳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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