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专题首页 | 资料下载 | 新劳动法解读 | 新劳动法案例 | 新劳动法应对策略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新劳动法专题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新劳动法专题站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正文
发表于:2008-5-15 9:41:0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从事的事销售管理行业,合同上签的工作地点为甲方,若有变动,需双方协商。我目前工作业绩良好,完全胜任目前的工作,但领导要把我调至乙方,因我是女性,家有年长老人确实需照顾,不能工作异动至乙方,我向领导申请过多次留在甲方,但领导以我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要解雇我,请问这是否合理?我不想失去工作,我该怎么办?

    答:既然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地点是甲方,若有变动,需双方协商”的约定,那么单位单方面决定要把你调至乙方,你不同意调动,近似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况。如果单位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要解雇你,显然是违法的,将侵害你的合法权益。
    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毕竟会因此与领导产生过节,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昵称:
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不得超过250字.
特别推荐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热门标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电子杂志 | 友情合作 | 网站地图 | 设置[师道中国]为首页
客户服务:0579-82443502 QQ:523655176 电子邮件:sweetsophy27@hotmail.com
Copyright @ 2007-2008  www.bxso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7028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