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7年6月应聘去一所民办高校当教师。本应该签一张三年的用工合同,但学校一直未于我签合同。2008年1月底,在新劳动法刚开始实施,学校以考核业绩未达标将我辞退, 并承诺发放2月份工资(可能就是所谓的辞退补偿金吧)。现在我发现学校还存在以下过错,请分析我是否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1)从去年入职到现在每月都有工资的25%未发,其理由是单位上级还未批复,以后一定会补齐。(单位今后就算补了,我是否还可另外索要工资拖延的补偿金?)
2)工作期间一直未给我交纳任何保险,但其答复以后会一次性补交。(单位今后就算补了,我是否还可另外索要时间拖延的补偿金?)
3)由于单位未签合同造成我的突然失业,是否可再向其索要一定的补偿金?
4)按照新劳动法“未签合同双倍罚则”,我08年1月是否可索要双倍工资?
另外, 我所说的4项是各项都能得到赔付一定金额,还是只综合在一起,赔付一次(项)呢? 还有各项赔付金额应该怎样计算啊?
答:如果你与学校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那么你与学校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2008年后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1、你“于2007年6月应聘去一所民办高校当教师。本应该签一张三年的用工合同,但学校一直未于你签合同”,学校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妨碍你与学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直至2008年1月底,《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学校仍然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应该承担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义务。因此,2008年1月你应该得到两倍的工资。
3、如果学校是因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以考核业绩未达标为由将你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你与学校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太适用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欠款部分,但有权要求学校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07年6月至07年12月底按《劳动法》规定为一个月工资;08年起至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一个月工资,共计两个月工资)。
4、从去年入职到现在每月都有工资的25%未发,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属于拖欠行为,应立即支付,并应同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5、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学校一直未给你缴纳社保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学校为你补缴(不存在另外索要时间拖延的补偿金)。
否则你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向学校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学校支付上述因学校违法行为而应按规定向你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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