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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15 9:26:4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一毕业去了我目前的公司,在公司做了三年,可是就在马上要到三年整时,我得病入院做了手术,因为没有签上合同,我没有享有医疗报销.今年劳动法改革,我想问一下都过了三年,我还能追要三年前的这个待遇吗  
    问题补充:
    目前我已签了合同,我的劳动合同目前累计4年了,而我真正在公司已做了7年了.如果我找仲裁,我老婆还在这家公司工作,会不会影响到她呢,这个正是我所担心的问题,她刚生完孩子 

    答:既然你是在毕业后到目前公司工作的,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在公司做了三年,公司居然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且由于公司未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在你得病入院并做了手术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不是什么劳动法改革,即使按照此前实行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近三年的工作经历使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你不仅有权要求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还有权享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你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五险),支付因公司未按规定为你投保导致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如果现在公司仍然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后果;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都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需要向你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问题补充:
    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做法解决欠缴的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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