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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13 10:28:3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是一家餐饮店的服务员,主要负责接待客人点餐,但是现在老板让我们几个人每天下班后继续加班两个小时清洗餐具,因为这不属于我们的工作因而我拒绝了,但是老板表示不加班就不发工资,我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老板说合同时间没有到,我单方面解除要付违约金,请问我能和老板解除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不仅肯定了劳动者有拒绝强迫劳动的权利,而且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该餐饮店强迫侯女士及其同事劳动,加班清洗餐具,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因而侯女士有权与餐饮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餐饮店赔付违约金。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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