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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13 10:22:43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们在一个企业型的事业单位工作了十七年了,今年45-54岁了(高薪聘用的合同工),每年签订一次合同,近日单位通知到月底要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要把它的下属企业型单位对外承包,正式职工调到不对外承包的企业)给我们及个人延期交付3个月的养老保险。就这样让我们走人,青春年华和技术都献给这个企业了,我们很不服气,请问老师,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你们在一个企业型的事业单位工作了十七年了(今年45-54岁了),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即使在合同到期后,你们也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单位通知到月底要和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则是违法的,你们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办理。要么继续履行合同(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办理。 
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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