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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13 10:12:0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我是一名私营餐饮业主,今年1月份雇佣了一名大厨,因为是朋友介绍的,而且我们当时由于找不到大厨非常着急,所以没有进行任何考核就直接录用了他。现在工作刚过一个月,他要求给他签合同上保险。但是经过这段时间的接触,我们发觉他并不适合这里,。可是他说如果现在不跟他签合同就要告我们(因为大家都知道新劳动法规定的一个月内必须签合同不然就要受惩罚),现在弄得我们想辞他也不成,留着他他又不好好干,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了。。。

答:你应该具有营业执照,因此你与该大厨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不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既然属于劳动关系,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未按此规定操作时,则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责任。 
你们发觉他并不适合在这里工作,且出现了你所说的让你们感到束手无策的局面,那就长痛不如短痛,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双倍),以及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即可。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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