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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13 9:48:1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去年年底给一家国企签了协议,上面写了违约金2000元。不过要在今年的7月份才去拿工作,当时学校一直逼着签,当时我也没有太多的考虑,08年一月份一家事业单位去我们学校招聘,待遇相对来说还可以,当时去了面试。而且通过了,本打算开学一回来就去交违约金,后来听别人说好像半年内就不算违约,这样算是违约吗?还用缴纳违约金吗?
这是天津教委统一的就业协议,而不是合同.
附:学校的毕业指南:我要违约怎么办?
答: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单位的书面退函)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是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一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的判断依据

下面是在百度上一上海杨律师的回答,或许有些帮助
1.首先说你和国企签的协议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这个意向书不是劳动合同,至于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违约也未对国企带来实际的损失,故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你和国企签的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那么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由于要在今年的7月份才去拿工作,故应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此可见,你和单位虽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 

答:即:这不是劳动合同。说其不是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你现在依然是在校生,因此,从法律上说你的身份不是劳动者,而是学生;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学生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如果该合同是按劳动合同订立的,则该合同无效。
说这是你与该企业签的协议应该是意向书,是对的。但意向书,又叫做意向合同,这就是一般的合同关系了。在一般合同关系中,是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约定违约金的。但这个违约金应该是具体的违约行为足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才能成立。那么,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未对该企业带造成实际的损失,故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此意向书也可看作效力待定的“劳动合同”。即至你毕业后具备了劳动者身份时,该劳动合同才能生效,此前,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从这个角度说,你现在解除该合同关系也是没有违约责任。
退到最后一步说,即硬将其说成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该违约金也是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无效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培训和竞业两个方面外,是不能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请看《劳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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