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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13 9:26:57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张先生与某餐饮服务社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单位用工3天,却只肯付20元工资。张先生不服,认为应按月工资标准给付,双方协议不成,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给付3天工资250元以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赔偿金150元。日前,在上海虹口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餐饮服务社同意付给张先生300元,张先生撤回起诉。

    一共只上了3天班

     张先生是一名厨师,今年2月22日到某餐饮服务社应聘。2月25日,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限从2008年2月25日至2008年5月24日,若双方要解除合同,均需提前3天通知对方,否则给予适当赔偿。口头约定工作时间是上午8:30-下午6:30。

    工作两天后,张先生对单位设施安排提出建议,遭到拒绝,被告知若不习惯的话可以不做,于是张先生提出结算工资。单位却只肯给付一天10元的工资。张先生认为应按约定的1500元一月的标准支付250元的工资。双方由此闹上法院。

    小时工还是全日制工?

     审理中被告认为,张先生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从2008年2月25日开始计算。招聘表中单位已注明张先生第一月的工资是900元,第二个月是1500元,《员工应聘初步培训及有关事项告知单》上也注明,试用期7天内自行离职的不发工资,只发补贴费10元一天,张先生都签了名,知道这一条款。且张先生工作时间8:30到18:30,但午餐和晚餐之间是空闲的,可以休息。

    主审法官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张先生每天工作时间远远超过4小时,因此,虽然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实际双方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故双方结束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中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来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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