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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13 9:25:19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是某单位招聘职工,自2004年9月起工作至今。我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满一年后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正式职工对待。但期满一年之后,单位却迟迟没有落实我的合同待遇。后又因我多次找有关单位反映该情况,引起领导不满,对我进行停职处分,并停发工资。请问我应该以何种方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为一年,显然已经违反上述法律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的规定;而你与单位在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的情况下,单位又迟迟未履行其合同义务,给予你相应待遇,并对你采取处罚措施,显属不当。因此,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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