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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9 10:31:1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我是一个石材个体经营户,今年1月与闽南的一石材商达成交易意向,由他长期供应我石材。我因此紧急招用了家在闽南且有一定石材知识的大学毕业生孙某。但在我与孙某签完劳动合同,孙某上班才一天的情况下,闽南石材商告诉我他因故不能供应石材给我了,我于是提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他也同意,但要求我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1600元的一半支付他800元的经济补偿费。

  请问,只上了一天班我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费吗?
答:根据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孙某要求你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费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你与孙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订立,孙某虽然只上了一天班,但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由于是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的标准,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即应当向孙某支付你们之间劳动合同所约定的1600元工资的一半,即800元的经济补偿。你如果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得知情况后会责令你限期支付,如果逾期不支付的话,还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因此,你应按孙某的要求及时支付该笔经济补偿费。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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