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5-9 9:39:3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答:依照《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谓协议,顾名思义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但是作为劳动合同的特点之一.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公权利干预色彩。所以,此处的意思自治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不可能像民商事合同那样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在缔结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于劳动合同的文本提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文本的提供义务可以交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在缔结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文本是一种格式合同,劳动者不能附加个人意思,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意思的表示呢?肯定不是,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在此处指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文本仅仅是劳动合同双方进行协商性质的文本,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此文本的基础上挂行协商,达成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即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以,用人单位有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义务,但是劳动合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