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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9 9:38:4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用人单位能否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答: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为了防止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经常要求劳动者将身份证交上来由单位保管。这种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处罚。

    问: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

    答: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为了防止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经常要求劳动者提供财物进行担保。该行为是《劳动合同法》所禁止的。该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罚款标准是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是其他物品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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