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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试用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补偿的案例
发表于:2008-5-9 9:25:02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便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是否与你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你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
沈阳市民王女士通过了所在公司一个月的试用期后仍然没有得到那份属于自己的劳动合同,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每月双倍工资补偿。而这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沈阳第一案”也以劳动者一审胜诉暂告段落。
试用期通过合同未到手
2007年12月16日,32岁的王女士通过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各管理层领导人员面试,担任该公司财务部财务助理(会计)工作。王女士表示,面试过程中双方商定:“上岗后,公司立即给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一个月,其间加班公司给付加班费,出满勤给付满勤奖,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五险,底薪1300元,加班费另算。”
由于这期间该广告公司正办理原公司废业,新公司报表,工作繁忙,作为3名财务之一的王女士称“几乎天天加班2-3个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我工作量最大,干的活最多,其间从来没有请假,也没有迟到或者早退。”然而,通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王女士也没有得到书面合同。对此王女士说是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签,而且公司没有给其办理入职手续,致使她一直没有考勤记录。2008年2月下旬,王女士被外派协助税务专管员整理档案,并得知公司公开向社会
招聘
并面试财务助理。
王女士表示2007年12月公司只发给她500元工资,2008年1月份工资,公司拖延至2月26日才开出,而且金额与原定有差异,并以没有考勤记录为由,未发满勤奖和加班费。因为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8年2月底辞职。
而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王女士于2008年2月28日到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王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未被受理。
随后王女士将公司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2月底每月双倍工资补偿,共2900元。
被告广告公司一方辩称:公司欠王女士工资并要求双倍赔偿根本不存在,自开业以来,公司从未拖欠任何员工一分钱工资,包括王女士。“王女士工作期间擅自离职,一去不回。并携带公司财务部门多把钥匙,导致其离职当天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蒙受了经济损失,此后公司多次打电话要求她回来进行工作交接,但是王女士拒接电话,违背了入职时对公司的承诺,违约在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劳动者获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用工已经超过一个月,但是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原告二倍工资为补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女士2900元,王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张欣称对方不排除上诉可能,但目前他还没有接到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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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
新劳动法案例
发布:未知 | 分类:
新劳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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