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单位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可是现在工作了一年,准备离职。具体情况是,公司每个月压我工资800,劳动合同写的每天8小时工作日,可是自从签了劳动合同后几乎天天加班,平均算下来每天工作12个小时,动不动下班后叫我留下来谈话,一谈就几个小时,我最近他谈话的时候,我女朋友打电话来,他还说我,当然接电话是下班的时间,像这样加工加了将近4个月,可是到了年底结算工资的时候,加班工资只给了1200,平时是100块一天,远远不足规定的1.5倍。劳动合同规定奖金不会低于一月工资,可是去年就因为我提前了半天回家,他就没有给我发奖金,说今年来发,可是今年以来,他老说我工作不负责之类的,其实明明就是找茬,他巴不得你饭不吃觉不睡都给他拼命工作。3月5号就发工资了,现在担心他不会给我发奖金。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违法的,老板是不是同时违背了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呀?我现在准备离开公司,每个月压的800工资是否能要回,补充一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注明自己辞职,所压的工资将会没有。请问能要回吗?
问题补充:
即使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可以向他要赔偿金呀,赔偿金是什么理由呢?今天那个律师说了可以要求赔偿金,赔偿金是每个月的总工资加上违约金的和的1-5倍,是这样的吗?我感觉那个律师没有怎么解释清楚
答:1、公司每个月压你工资800元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2、劳动合同写的每天8小时工作日,“可是自从签了劳动合同后几乎天天加班”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像这样加工加了将近4个月,可是到了年底结算工资的时候,加班工资只给了1200,平时是100块一天,远远不足规定的1.5倍”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规定奖金不会低于一月工资,可是去年就因为我提前了半天回家,他就没有给我发奖金”如果对出勤有明确规定,那么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妥;但从“说今年来发”分析,单位可能没有这个规定,那么即使“今年以来他老说我工作不负责之类的,其实明明就是找茬”,也不能因此否定上一年度的奖金,你有权要求单位按时发给。
由于每月扣押工资的做法本身就违法,那么,对违法行为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因此,你可以依据已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按照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求单位补发拖欠(扣押)的工资,或按照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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