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6年12月进入公司,但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因觉得劳动法有些条例不清,至今也未签订劳动合同
我是拿月薪的,进公司时,谈的是26天,8小时制;但实际上,上班以来,基本未有过休息日,而且加班从未有过加班费(不过上班是没有打卡的),所以想辞职,请问这种情况,按劳动法,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答:你“于2006年12月进入公司,但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已经违反《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该承担违法责任。但公司至今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所面临的风险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进入2008年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按照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在2008年间的工作,公司应支付你双倍工资;若这种情况持续一年,则公司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20.83小时/月工作制,由于《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虽然公司关于26工作日/月的约定并不违法,但超过规定的劳动时间属于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所以,公司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你2008年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克扣的2007年度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涉及工资问题的劳动争议适用举证倒置原则);补缴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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