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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7 9:14:17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还有几个具体的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当然这个规定是有必要的,同时,我个人认为,用人单位也没有必要给员工约定试用期,为什么呢?看看下面的条款我们就知道了。《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个条款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使是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也不需要任何补偿费用,因此说,试用期就没有意义了,当然也就没有必要了。所以说,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非常高,便于操作。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些企业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非常不满,认为给企业经营的正常运转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企业一般都是按月支付给员工工资,而非全日制用工,十五天付一次,一个月得支付两次,给财务工作增添了很多麻烦。
为什么《劳动合同法》有这样的规定,道理很简单,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动时间比较短,比如一个非全日制的员工为一个企业每天提供两个小时的劳动,相应地,他得到的报酬就会比较少。如果企业支付报酬的周期过长,那么这个员工可能还没维持到下次发薪水的时候,就已经没钱了,那么他下半个月怎么办呢,没有钱,怎么生活呢?因此员工工资水平低,企业就应该缩短支付薪水的周期。于是《劳动合同法》就规定,企业半个月向非全日制员工支付一次工资。这次工资支付完了,员工可以维持半个月的生活,下半个月眼看没钱了,企业就该支付第二次工资了,所以一个非全日制员工如果是只找到一份非全日制工作,那么也能维持基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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