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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4 10:33:07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我朋友的问题

    问:同一个幕后老板,以前是三来一补,从去年九月改为个体,法人代表不是他本人。改制之后,以新厂的名义和他们签下半年的劳动合同。现老板狠下决心,把以前的一些“老油条”炒掉。有几个已经做了十几二十年员工,想要以旧厂的日期开始算起,要求补偿。 
看过我的日记的朋友,你们认为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问题补充:
    朋友是管理人员,现在想把一些不服从纪律的老员工裁掉,但是员工要求补偿,新厂和旧厂是一个老板,只是企业转型后法人代表换了。(三来一补企业时法人为老板,现在的法人为老板的朋友。)员工以补偿为要挟,老板有没有什么办法裁员而不补偿的。别拍我砖头,其实有时候遇到老油条,小企业也很难做的。

    答:劳动合同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不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你朋友要求补偿只能向具体的用人单位要补偿,就是仲裁或诉讼也是只能以该单位为对象,不能直接向“幕后老板”要补偿。
    现在的问题是,想要以旧厂的日期开始算起要求补偿,那就必须到工商部门等单位调查这新厂与旧厂之间的关系,如果能证明新厂和旧厂是同一企业,就可以从到旧厂工作时开始计算工龄并要求补偿了。
你朋友他自己的日记是不能成为证据的。应该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该厂对外的经济合同和往来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寻找证据。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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